女职工痛经可休假1至2天,你单位实行吗?

8日起,新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正式实施,这是17年来,我省首次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全省将有400万女职工受益。

女职工遭遇生理特殊期可享哪些劳动保护?

经期:痛经不能正常工作可休假1至2天

孕期:不得安排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

产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标准发放

哺乳期:每天应给予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更年期:不能适应工作时可申请调岗

看了这个新闻还是很欣慰的,评论里有人说很感动,也有更多的人对这个规定能不能正常实施提出了质疑,你有什么看法呢?你对此持什么态度?大家都来讨论一下吧

新规亮点

1.不得提高对妇女招聘标准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方面,新规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

2.怀孕未满12周流产者也可休产假

新规降低了因流产而享受产假女职工的孕期标准,将“17周”调整为“12周”,进一步扩大了受保护女职工的范围。对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3.单位女工达25人可签集体合同

新规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达25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

“此举旨在增强女性职工群体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话语权,为个别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参照依据。”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一般的劳动合同不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可增加针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如经期、孕期等特殊生理周期的权益保护等。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为“女职工痛经可休假1至2天,你单位实行吗?”说几句吧

评论内容:发表评论不能请不要超过250字;发表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Copyright © 2009-2024 yr.pinnace.cn All Rights Reserved. 17育儿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4000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