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磕伤,该不该赔偿?

首先应肯定地告诉你,你的儿子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跌伤,负有直接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我国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XXX,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这说明,学校、幼儿园不仅是传播文化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且也是对学生,儿童进行管理教育的特殊机构,它应对在校,幼儿园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也明确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的前提有两个:(1)被该单位管理的主体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管理单位有过错。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单位才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你的未成年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玩耍时跌伤,是由于学校保育员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负有直接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学校赔偿以后,它可以向实际监护中有过错的保育员追偿赔偿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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