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今日发布《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要求店主向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实名信息登记,并将身份标记加载在个人网店相关页面。
新华网北京6月1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日正式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6章、44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违反这一办法有关规定的,最高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4月,工商总局曾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这一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坚持两个促进和两个维护”。“两个促进”是指,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
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发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才能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不是很明白,
是指要提交身份证明吗?还是
面对这一恶号!
商家们,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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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共同探讨应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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