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嫖宿幼女 普法教育已经丧尽天良

官员嫖宿幼女 普法教育已经丧尽天良(转)官员嫖宿幼女 普法教育已经丧尽天良2009/4/10/09:02来源:新华博客

    【慧聪教育网】据报道,贵州习水县官员嫖宿幼女案4月8日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人们相信法院能够秉公执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但是,对这一事件的追问远未结束,那一串串与此案相关的数据不容回避——这一有组织的嫖宿案,前后达2个月甚至更久;11名受害女生均未满18岁;而涉嫌嫖宿者有5人为当地公职人员。

    习水县官员嫖宿幼女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道德问题

    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虽然不像法律那样有非常明确的条文,但是道德在社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道德分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例如习水县嫖宿案那几个败类就违反了性道德。道德是人和动物的一个重要区别,所以有人骂他们是畜生是无可厚非的。现在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道德为何约束力“变小”了呢?古代道德好像很有约束力,其中一个原因是国有国法家有价规。道德需要法律来保证,或者说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道德不受到歪曲。道德观念的淡化是现代社会不可否认的一个社会现象。但是道德问题关乎政治的稳定和民族文明的长远发展,不可忽视。对那些挑战道德底线的人必须加以惩罚,避免丑恶现象带来不良影响,否则社会秩序必然受到重创。

    2.法律问题

    很多人在争论案件中那几个人犯的什么罪,其实,无论是嫖宿还是强奸都是该叛重刑的,而且有关部门确实有必要实事求是地解释“强奸”“嫖幼”的区别,对于这件事严打还是放纵不言而喻。

    “按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它的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由此看来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如果不能给大家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可能会引起类恐慌心理。我们不用举太多例子来佐证之,谁藐视法律,谁就应该受到最严重的惩罚。不公道地处理恶人,恶人必定猖狂,甚至连比较善良的人也跟着走上邪路。

    3.法治问题

    法治问题不同于法律问题,有法律不等于实现法治。法治是一种精神,一种理念。古代的法律非常严酷,但是罪犯不一定少。如果老百姓吃也吃不饱,那如何能守法呢,而且那时候的法律只为统治阶级服务,谈不上实现法治。

    现代社会人们有了更加完备的法制观念。社会更加公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们正走在通向法治的道路上。法治社会不能有任何特权思想,当然这是一个理想状态。例如选拔官员的方式要科学透明,并且制度化。古代为什么要考试?就是要通过考试来过滤掉没有修养,没有文化的人。被骂作畜生的人和“亲民爱民”离的太远了。一个连自己都管不了的人怎么能让他管大众呢,纯粹是糟蹋人。可眼下确实出现了公职人员“嫖宿”的现象,只能说国家走向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

    “如果不是省委领导同志做出批示,此案或许仍未水落石出,遵义公安局专案组的秘密调查取证也很难顺利进行;如果不是迫于上级命令和舆论压力,如此恶劣的刑事案件,很容易被当成"一般卖***xxxx"案件处理”,这说明在我国“法治”的观念还有待加强,监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总之,习水县官员嫖宿幼女案不简单是对几个败类做如何处置的问题,它的正确处理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生活幸福。社会是发展变化的,但是是非、黑白绝对不能颠倒,否则可能会解放人性中的很多黑暗面,仿佛原子的力量没有了约束,后果不堪设想。既然如此,我们首先从严刑一些“畜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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