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有毒再起波澜 代言人伊能静是否追究责任

最近,美国著名品牌“强生”、“帮宝适”等婴儿卫浴用品被传含有甲醛及二恶烷等有毒物质,这两种物质容易引起过敏反应,长期使用将可能对幼儿健康产生影响,可能引发癌症。几家公司立即发表声明,检测出的有毒物质含量在安全范围内,家长不必恐慌。

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强生婴儿卫浴用品被传含有甲醛及二恶烷等有毒物质,代言人伊能静是否要追究责任?

  不久前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广告”的规定中相较于《广告法》先行一步。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强生婴儿卫浴用品被传含有甲醛及二恶烷等有毒物质,代言人伊能静是否要追究责任?

  明星虚假代言要负连带责任

  针对“xxx”上引起热议的“明星连带责任制”以及对新规更详细的解释,采访了全国人大xxx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相关负责人李援。

  问:在今年的“xxx”上有政协委员就提出“明星连带责任制”很不公平,为什么单让明星负连带责任?政府部门、媒体呢?

  答:《食品安全法》对行政部门、检验机构等做出的规定更严格。

  行政部门的责任更大,他们连推荐都不能做。《食品安全法》其实在“食品广告”规定中增加了一条半,在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后又加上了一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违反本法规定,除要承担赔偿责任外,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要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和《广告法》相比,这次就多了“个人”两个字,这一条是为了防止社会名人、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而至于其他“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在《广告法》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不是单让明星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问:如何理解规定中的“虚假广告”和“连带责任”?

  答:“虚假广告”的界定依照的是《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明星在代言食品广告时,首先要对代言食品有必要的认知,比如你是吃过的,然后按照《广告法》的规定确认它不是虚假广告,其中既要辨识食品的虚假,也要辨识广告主本身的虚假。《广告法》中有规定,如果要从事广告活动,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等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与广告主的责任分担,不要只约定广告报酬。明星还要履行一定的“查证”义务,要查看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查验其各种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比如有关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安全性的广告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这些步骤,他个人才可以去代言。

  问:如果明星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但是产品还是出现问题怎么办?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还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消费者若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可选择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对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这个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面对消费者,形象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和食品经营者是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意味着以你的所有财产作为赔偿,这个责任是很重的。

  问:重到什么程度呢?

  答: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三鹿企业把全部家当赔完了。涉及的广告公司、电视台等媒体,加上明星等责任人应根据事先合同约定分担余下的责任。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他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当然,《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才实施,并不溯及既往。

  问:有人认为代言人承担部分责任就可以了,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

  答: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给予虚假广告代言人这么严厉的连带责任处分。

  在起草过程中,有人就提出应该把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什么呢?显然这种表述不如连带责任的表述明确。产品出问题后,有明星说我把做广告的所得退赔不就成了嘛,但事实上明星退回报酬并不等于赔偿。因为通过这种退赔,形象代言人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和惩罚,代言人退回的这笔钱是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这等于是生产经营者在赔偿老百姓,而与代言的明星没关系。“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就是要从严。如果明星认为自己不能承担这个责任的话,就不要去代言。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有很强的放大作用,一旦食品有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就会是很严重的。经过我们反复权衡,确定要写上“连带责任”,希望广告代言人能承担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

  问:有人说,如此严厉的规定可能让很多明星不敢再接食品广告了

  答: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有人提出是否应该考虑设立免责的条款,“在尽到了法定的义务之后,可以免责”。但是经过认真权衡,最后的意见认为,免责不适用于食品安全。食品不同于其他产品,有着自己的独特性。考虑到问题食品的危害极大,食品一旦出了问题,涉及的各方无法免责。即使已尽到查证义务,但代言食品出现问题后,代言者仍要负赔偿之责。实际上,国外对名人代言广告有严厉的法律约束,代言人在广告里的言语相当于出庭作证,如果说谎,不仅负有民事责任,还面临刑事处罚。

  问:这个“连带责任”条款是直接受到“三鹿奶粉事件”的触动临时追加的吗?

  答:这一条款是在四审的过程中加入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在三审时,四审即法规即将出台之前,就如何确保食品安全、尽量避免各方面的问题、漏洞,大家都有不少的增补意见,包括“全程监管”等在内的条文就是这之后加上的。对保健食品的管理、食品广告管理都在四审后纳入进来了,所以不能说单单是追加了这一条款。

  问:你认为《广告法》也将进行同样的修改吗?

  答:我们只负责《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问题我无法回答,但是对《广告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日程,将来在修改中将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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