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怀孕生育 维权关注4方面(转载)

“金猪宝宝”、“奥运宝宝”,加上近期避免被金融危机带来的“裁员潮”席卷而催生的“危机宝宝”,职场女性在“升级”为母亲的欣喜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与单位之间的纷扰,尤其在生育费用、工作岗位、休假时间、工资报酬四方面,涉及的纠纷较多。生子费用谁来掏--生育保险:即使不上班 也能有钱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法官 乔学慧案件:张丽是北京某国有企业职工,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医疗、养老、失业保险,没有为其参加生育保险。2008年7月,张丽产子,在医院花费5280元。因单位未给她参加生育保险,张丽起诉单位,要求为其报销生育所产生的费用。本案中,张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应在限额内由生育保险予以报销。除外,张丽还可以依据《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张丽所在的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就应该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支付相关费用。说法:常住户口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专门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一定保障而设立的一种保险,通过向生育的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恢复生育妇女的健康,帮助她们即使不上班工作,也能有钱用,而且单位给报销一定的费用。《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同时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非京户口女性生育费用走医保目前,非本市户口职工的生育待遇还不在《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非本市户口职工的生育待遇,可以由医疗保险解决,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产假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产假工资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对产假工资的规定执行。怀孕 单位不能“炒”--劳动合同约定不得规避法律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法官 乔学慧案件:王英2008年1月到北京某私营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英不得怀孕生育,否则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8月,王英怀孕,公司将其辞退。王英随即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英。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说法:对“三期”女职工不得“炒鱿鱼”《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在王英怀孕期间,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合同到期,如果王英尚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要延至以上三期结束为止。“金猪宝宝”、“奥运宝宝”,加上近期避免被金融危机带来的“裁员潮”席卷而催生的“危机宝宝”,职场女性在“升级”为母亲的欣喜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与单位之间的纷扰,尤其在生育费用、工作岗位、休假时间、工资报酬四方面,涉及的纠纷较多。妇女生育权利保护有强制性规定妇女生育不仅仅是家庭和个人的事情,所以国家立法对妇女生育涉及的权利保护做了强制性规定。同时,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非工资成本,具有强制保险性质。企业不得通过和职工约定的方式,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该企业以合同约定为由,试图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企业不得因王英怀孕解除劳动合同,且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2]下一页上一篇文章:孕期禁选用复方甘草片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孕产妇休假时间--享有产检时间、产假、哺乳时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沈丹丹案件:安女士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因为生育小孩在2008年初休产假90天,但休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同时,因为公司没有为安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安女士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能报销。因此,安女士与公司发生纠纷。经过调解,单位同意了安女士的要求。说法:因休假待遇与单位争议最常见女职工因孕产期的工资和休假待遇,与单位产生争议在涉及女职工权益类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享有90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工资报酬应保障--调整岗位报酬应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沈丹丹案件:某软件公司职员杨小姐怀孕后,公司对其绩效考核工资核减了一千多元,理由是杨小姐的绩效考核成绩不及格。杨小姐为索要工资差额,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软件公司对杨小姐的绩效考核没有合法依据,减少绩效工资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说法:变更工作岗位须协商一致在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女职工怀孕后,可能会面临一定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被安排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在医务部门开具证明的情况下,减轻劳动量或安排从事其他劳动。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便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因此减少了工资报酬。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进行的岗位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如果是因为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工资报酬变更的,则需要有完备的管理制度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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