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说法】关于房产纠纷,你有过吗?

依据婚姻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往往只登记夫妻一方的名字,在婚姻内部,这种登记不影响共同财产的性质,但如果这种状况下的房屋进入市场交易,可能产生纠纷。 例如李某在房价很低的时候,购买了两套房屋,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得的,依据婚姻法这两套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房地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是李某一个人的名字。不久前,李某把其中的一幢房以十五万元卖了,并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 现在该房屋涨到了四十五万,他的太太提出来:李某将这个房屋卖掉,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是他个人的单方的不合法的处分。要求法院确认这笔买卖行为无效,或者收回房屋或者卖四十五万元。 针对此案,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从婚姻法的角度说,该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尽管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但夫妻都是这个房产的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丈夫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单方卖房的行为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物权登记的效力,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应该被推定为,是这个财产完整的权利人。如果买受人不知丈夫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单方卖房的情况,并且购买价格是按照当时市场价格,遵照全部房地产的法律规定办理了房屋产权交易的手续,买受人是没有过错的,是善意取得,买卖应该有效。 妻子的损失应由卖房的丈夫补偿,而不应当由善意购买人来负责或宣布买卖行为无效。原本按婚姻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是无效的,但物权法实施后,却对这种行为的效力产生了影响,这种行为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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