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霸王条款远不止“先签字后验货”

一些商家声明“须先验货,后付款”,可快递公司送到手中时,却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否则不能打开包装验货。消费者一旦收取了快递,发现物品遗失、破损、掉包、货品不对等问题时,就无法再与快递公司理论了,理由是,“货已送达”。“先签字、后验货”等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格式条款都属于霸王条款,并且诸多条款都是无效的。

网上卖家 快递过程中破损商家无奈

淘宝网上的卖家杨小姐,她人在成都,通过网上开店的形式做生意,由快递公司负责运送环节。杨小姐无奈地说,上周就有两件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其从事这个行业一年多,每周至少有一至两件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破损或延误时效的情况,损失都得自己承担。

杨小姐说,书本大都是以防雨塑料包装,是出于成本来考虑的,也是惯例,却被快递公司当成了推脱的借口。据她透露,出现磨损是因为快递人员在搬运、运送环节操作不当。另有一卖家邓先生告诉记者,他亲眼看到快递人员在地上拖着袋子,磨损不可避免。邓先生表示,一般情况网上卖家先支付快递费用,因此他们也就成了弱势一方。

在网上开店卖化妆品的孙女士告诉记者,化妆品是易碎品,她承担的损失就更大了,“大的快递公司有保障,但是价格高,不划算,小的快递公司又容易出事,但是只能碰运气了。”

快递公司 出于自保才设定这个行规

申通快递客服人员解释说:“快递公司有自己的内部规定,快递人员只负责把货物送达收件人。对于那些网购货物本身引发的纠纷,则属于买卖双方的事情。”

某快递公司一位负责人称:“目前申通快递70%的业务来自网购,如果让顾客拆开包装先验货,一旦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有时候很难辨清到底是不良卖家耍的‘歪招’,还是运输过程出现的问题。有时消费者甚至以收到物品不符合他的要求来责怪快递公司,出于自保,只能设定这样的行规。”

消协 快递行业“霸王条款”很多

昨日,四川省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民商法学教授王建平细数了快递服务详情单上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他表示,根据《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第45条,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如《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一些快递合同格式条款存在诸多的不合理,如其中的限制赔偿金额、限制索赔时效、随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排除消费者诉讼管辖选择权等条款是无效的。

记者在业内通行的《快递服务协议》上看到,快递业自行拟了很多规定,如“自寄件人提供自快件交寄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查询服务,逾期视为送达”、“快件经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字或签章后,视为快件已经送达”等等。对此,王建平结合《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详解,上述这些条款都是不合理的。

专家建议 签字栏设“收到”和“验收”

在快递件签收的问题上,各方争议最多。有消费者认为应该先验收再签字,才能保障自身权益,而有快递公司则表示自己只是负责运送货品,有时货品不对并非快递公司的责任。

对此,王建平建议,在收件单上设计两栏签字,一栏为“收到”签字,另一栏为“验收”签字;同时他还指出,快递企业应履行告知消费者“先验收再签字”的主动提示义务。“的确有时候,快递公司只担任运送工作。但现在更多快递公司不仅负责运送,还同时承担着代理的工作,即代理出卖方支付标的,是双重身份。”王建平表示,不同身份的快递公司,责任不一样,但是消费者却无法辨别,在这个问题上,建议行业协会尽快督促快递公司做好标识工作,让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快递公司的具体职能。

四川快递协会的秘书表示,“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在2008年《邮政法》出台之前就一直存在,“我们也知道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这已经是行业内部默认的做法,我们只能进一步加强快递服务规范和行业自律,慢慢地将这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行规纠正过来。

小贴士:教你4招应对“霸王条款”

1、尽量选择正规的、大型的、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对一些规模不大的公司,可以要求查看其营业执照,明确其是否属于正规经营后再要求服务。

2、在填写快递详细单前,应仔细阅读背面的注意事项,认真阅读快递条款,避免被快递公司“暗藏”的霸王条款套住。

3、对邮寄的贵重物品,可选择保价,这对那些特殊的、容易遭到损坏的货物尤其关键,一旦货物遭到损坏,快递公司会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4、收货时切记要先验收再签字,对先签字再验收的情况,一旦发现货物损坏,消费者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如果商家或快递员不让先验货,可以拒绝签收。遇消费纠纷时,可及时拨打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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