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生育高峰 天津专家详解12种“二胎”政策

“80后”迎来生育高峰 天津专家详解“二胎”政策

连日来,陆续有读者针对社会上有关“二胎政策松动”的传闻,询问天津市有关生育二胎政策是否会相应调整。记者28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天津市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改变,但由于近年来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年龄并迎来了生育高峰,按照规定,“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经审批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至少4年或女方满28周岁)”,因此使得天津市每年增长上千例“二胎”宝宝。针对近日市民最关心的问题,28日独家专访了天津市南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专家,为市民详细解读相关政策。

目前哪些人可以生育“第二胎”?

  专家:12种情况可要二胎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5.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6.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7.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同时,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4.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5.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再婚夫妻已有子女,能否再生一胎?

  专家:5种再婚夫妇可再生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再婚夫妻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按《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这里“独生子女”的含义是什么?

  专家:3种情况界定为“独生”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此处的“独生子女”是指无同胞(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以及本人系十四周岁前被送养的独养子女,并有合法手续的。

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第一个子女的间隔要求是几年,哪些情况不受间隔限制?

  专家:3种情况不受间隔限制

  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1.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2.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3.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外省市居民与天津市居民结婚,能否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如何适用?

  专家:在天津居住一年以上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外省市居民与天津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适用对本市居民的规定”,其含义是:本市居民一方是城镇居民的,适用对本市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本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适用本市对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规定中提到“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具体指什么情况?

 专家:只许姐妹中1人再生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是指男方与女方父母长期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女方家庭无论姐妹几人招婿,只准许农业户籍的姐妹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每年增上千“二胎”宝宝

  专家:不鼓励“生二胎”

  目前,本市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而成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至今。专家指出,如今第一代独生子女已陆续进入婚育年龄,“双独夫妇”二胎问题越来越引发社会关注。

  “根据国家相关统计,随着当年生育高峰中诞生的‘80后’纷纷进入生育年龄,2009-2012年成为人口出生高峰,本市也是如此。”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眼下本市二胎的生育正呈现增长趋势。相关的调查数据表明,市内六区每年批准符合政策的二胎生育约上百例,同时,本市其余区县也正以每年上千例的速度递增。”

  针对上海、广州等城市出现的“二胎生育政策松动”消息,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本市仍执行“只生一个好”的原则,对于二胎并不鼓励,但允许符合政策的家庭生育二胎。

“80后”迎来生育高峰 天津专家详解“二胎”政策

连日来,陆续有读者针对社会上有关“二胎政策松动”的传闻,询问天津市有关生育二胎政策是否会相应调整。记者28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天津市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改变,但由于近年来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年龄并迎来了生育高峰,按照规定,“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经审批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至少4年或女方满28周岁)”,因此使得天津市每年增长上千例“二胎”宝宝。针对近日市民最关心的问题,28日独家专访了天津市南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专家,为市民详细解读相关政策。

目前哪些人可以生育“第二胎”?

  专家:12种情况可要二胎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5.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6.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7.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同时,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4.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5.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再婚夫妻已有子女,能否再生一胎?

  专家:5种再婚夫妇可再生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再婚夫妻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按《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这里“独生子女”的含义是什么?

  专家:3种情况界定为“独生”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此处的“独生子女”是指无同胞(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以及本人系十四周岁前被送养的独养子女,并有合法手续的。

生育第二个子女与第一个子女的间隔要求是几年,哪些情况不受间隔限制?

  专家:3种情况不受间隔限制

  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

  1.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

  2.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

  3.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外省市居民与天津市居民结婚,能否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如何适用?

  专家:在天津居住一年以上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外省市居民与天津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适用对本市居民的规定”,其含义是:本市居民一方是城镇居民的,适用对本市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本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适用本市对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规定中提到“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具体指什么情况?

 专家:只许姐妹中1人再生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是指男方与女方父母长期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女方家庭无论姐妹几人招婿,只准许农业户籍的姐妹中有一人再生一个。

  每年增上千“二胎”宝宝

  专家:不鼓励“生二胎”

  目前,本市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而成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至今。专家指出,如今第一代独生子女已陆续进入婚育年龄,“双独夫妇”二胎问题越来越引发社会关注。

  “根据国家相关统计,随着当年生育高峰中诞生的‘80后’纷纷进入生育年龄,2009-2012年成为人口出生高峰,本市也是如此。”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眼下本市二胎的生育正呈现增长趋势。相关的调查数据表明,市内六区每年批准符合政策的二胎生育约上百例,同时,本市其余区县也正以每年上千例的速度递增。”

  针对上海、广州等城市出现的“二胎生育政策松动”消息,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本市仍执行“只生一个好”的原则,对于二胎并不鼓励,但允许符合政策的家庭生育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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