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深受黑暗法律迫害的人,遭受了一年零十个月的冤狱之灾,经历了人生最痛苦的事情,浪费了我一生的青春年华,使我幼小的心灵充满了恐惧感,精神受到了巨大的创伤,对现今社会的法律产生了怀疑,难道法律就是惩罚我们这些无辜的百姓吗?就是保护那些无赖的地痞、流氓的吗?我看过中央卫视播出的电视剧《苍天》中的马专员,不知道在现实社会中像这样为老百姓做主的青天还有没有?
我叫荣坤,男,今年25岁,初中文化,1985年10月1日出生,河南省滑县半坡店乡黄塔村人。2003年8月28日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在被捕的2003年8月27日晚上,半坡店乡派出所将我抓到乡派出所内看押,在看押过程中,所长(陈泽视)对我进行询问,我因为害怕没有回答他的问题,派出所所长(陈泽视)就对我大大出手,用手打我好几个耳光,还用脚在我身上踢了几下,我害怕,但我不敢大声哭泣,更不敢大声喊叫。第二天我就被送到滑县看守所里,进行了我的牢狱生活,在看守所内我努力压抑自己的情绪,但我的精神还是深受打击,使我夜里不停的做恶梦,努力寻找一颗可以救命的稻草,可惜,在惊醒后,我什么也没有找到,什么也没有,只有身边熟睡的“狱友”。透过铁窗看向天空,冤屈的泪水无情的从我的眼眶里流了出来,真想已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我不能,我才17岁啊,父母养育了我这么大,还没有做到做儿子应尽的孝心。
时间一天天的过去了,终于到了法院开庭了的日子了,到了法院,看着前面的国徽和一台两头一样平的天枰标志,这是代表公平公正吗?我不知道。当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2003)滑刑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荣坤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原告人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2000元的判决书的时候,我知道了,这台天枰时不公平、不公正的。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滑县人民法院又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04年9月23日作出(2004)滑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荣坤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我不服判决,又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滑县人民法院又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5)滑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不服判决,又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2005)安少刑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一年八个月,我仍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7日作出(2008)豫法刑申字第8号刑事决定,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安少刑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滑县人民法院(2005)滑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到现在我已经有判决书及裁定书十余份了,一件小小的案子竟然给已给未成年人了这么多的判决,真是难以理解?
以上问题可以看出,这些吃着公家饭的人简直就是拿着法律、拿着别人的生命当儿戏。想着那些掌握着我人生的人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剥夺我自由的共产党中的残渣、败类,真是共产党的耻辱。
我不会放弃我的权利,我要一直找到青天,替我伸冤。让我在以后的生活中有那么一点点的光辉,有那么一点点的快乐,有那么一点点的希望。
寻找青天大人,帮我洗刷冤屈,还我清白之身,我死而无憾。
后附我的刑事申诉状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荣坤,男,1985年10月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滑县半坡店乡黄塔村人,现住本村。
上诉人因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4)滑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少刑终字第162号附带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刑申字第1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特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滑县法院(2004)滑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少刑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宣告申诉人无罪;
2、依法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明广勇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并相互矛盾。
1、2002年9月15日附带民事原告人明广勇,因故前去我家闹民,并扬言要用刀杀我爸,用枪崩我爸,继而又对我爸进行殴打,当我在楼上看到后,就去拉架,明广勇及其家人又围上来对我毒打,当时我根本无法还手,后又被人拉开,我的胸前被他们打的多处受伤,因考虑到我们在村里人少,惹不起他们,也没报案进行伤情鉴定,吃个亏算了。直到一个月后,才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后来不知道又怎么出来一个轻伤的法医鉴定,并将我逮捕,我真是天大的冤枉。在庭审中我将本案的事实如实向法院进行了陈述,但是法院都以有明广勇的陈述,明修海、明广军、王艳红、李秀梅、秦景涛等人的证言证实,但是他们的证言都是经不起以下推敲,如:1明修海说是和明广勇及其外甥一起去的现场,而明广军却说是在家听说后去的,明广勇在庭上又陈述说明广军、王艳红就不在现场,是打架后去的;2李秀梅的证言两次不一致,并与其他的证言矛盾;3王艳红在坐"月子"又怎么会跑去看热闹呢?4明广勇作为一个30多岁的男人,我母亲和妹妹两个女子又怎么能拉住他,他站在那不动让我打呢?5明广勇陈述说我是在他与父亲争吵不备时我打了他一拳,这又怎么样去和他人的证言相印证呢?6起诉书也是指控我打了明广勇一拳,这又如何和证人打了几拳的证言相印证呢?总是这样的证据又怎能像判决书中所述是总以认定明广勇的伤是我用拳头所伤的呢?我看他们只摘取了他们需要的片言只语,而没有全面考虑本案的事实,更何况这些证言都是由办案民警一个人写的呢?
2、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存在重大疑点。1滑县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书依据鉴材不真实。A、特别是X光片(19768)及CT片不能证明就是明广勇的,就是到现在他都没有提供这些片子的交费收据;B、几次医学结论相互矛盾,有的说鼻骨中段骨折(X片),有的说鼻骨与上颌骨结合部骨折,有的说有移位,有的说没有移位;2安阳市人民医院鉴定书是9月22日作出的,而复查日期是2003年9月23日,且只提示骨折线模糊而未说明是哪里的骨折线,复查的是鼻骨而结论是: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骨折,结论不科学,虚假明显;3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是依据《人体轻伤标准(施行)》第十三条的规定,而滑县公安局的鉴定结论是依据《人体轻伤标准(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这表明已将鼻骨能构成轻伤的结论给否定了,更何况起诉书也只是指控上颌骨的骨折构成了轻伤。4在庭审中,我们向法院提交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的《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CT检查报告、鼻骨X光片等证据,这些证据都不能证明,明广勇的上颌骨骨折;5庭审中及判决裁定中也提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的退卷说明,让到国家级的机构进行鉴定,这一说明充分体现原有的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疑点,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但在判决、裁定中却以一句“受害人拒不配合”为由给掩盖,这又怎能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相一致呢?
二、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违法裁判
1、严重超期审限。我是2003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的,滑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才第一次作出(2003)滑刑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期内我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3日才作出裁定发回重审。而滑县人民法院这一重审于2004年9月23日作出(2004)滑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期内我再次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又裁定发回重审,滑县人民法院一拖再拖,直到2005年5月26日才作出(2005)滑刑初字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这期间两级人民法院多次审理,均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及《法[2003]129号》《法[2003]163号》的相关规定。
2、一、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均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1法律赋予我的鉴定权被人为的剥夺了。我们知道有轻伤鉴定以后,就先后多次提出重新鉴定,但让我不能理解的是总要受到推拖,原审中他们以“理由不足”予以拒绝,上诉到安阳市中院后,根据规定委托省高院进行鉴定,省高院虽然未出具法医鉴定结论,但《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已经否定了上颌骨骨折的存在,建议由国家级构鉴定,为此中院发回重审,在滑县重审中,我们和办案人员也曾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因需要补充鉴定材料,而办案机关又补充不上,因此就人为地又以“受害人不配合”要求鉴定的理由不足给我剥夺了,难道说“受害人不配合”,存在重大疑点的证据也要生拉硬扯地认定?
2二审法院三次审理均有张振国、张筱丽参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他们应回避而均未回避,程序严重违法。
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这违背了《法[2003]129号》《法[2003]163号》的专门规定,更何况中院两次发回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而滑县人民法院又未补充新的证据却一次次判我有罪又不断加重我的刑罚,而中院也在没有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却又说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却又予以维持了,不知依据是什么?
4两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滑县人民法院(2004)滑刑少初字第44号判决书曾判我一年有期徒刑,我上诉后,2004年6月14日发回重审,经过三个月的审理,我的冤情不但没有说清,反而又被加了二个月的刑期,2004年11月25日第二次发回,滑县人民法院又一拖6个月,于2005年5月27日才作出判决,并又给我加上了八个月的刑期,对此情况,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不予纠正,反而却又维持了,这些法官大老爷。不知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7条关于“上诉不加刑”的规定是怎样理解的,不断加重我的刑期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还口口声声说要对我进行从轻处罚。
5在中院的裁定书中提到,我上诉了,明广勇也上诉了,但是我从来没有接到过明广勇的上诉状,对此安阳中院却都审理裁定,其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
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安刑申字第1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理由不足,纯粹是颠倒黑、白。
1、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按少刑终字第94号(2004)安少刑终字第307号及(2005)安少刑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身之间都相互矛盾,头两次裁定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了重审,而最后一次在滑县人民法院未有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却又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样的认定,不知其理由和证据是什么?不知他们将中国的法律置于了何地?
2、本次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我们没有提出新的证据,那么我要问,你们这样做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证明我有罪的证据应该谁来提供,在本案没有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就草率定性结案,事实证据俱在卷中,这难道还需要什么证据吗?更何况我们多次要求鉴定,而法院因提不出充足的鉴定材料,就随意的拒绝了我们的合理鉴定、要求,这样来做案件怎么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3、有关本案存在的重大疑点,我在前项理由中作了明确的陈述,印证卷宗都能说明本案是一个明显的错案。
四、明广勇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1、明广勇的原审中曾明确表示放弃附带民事诉讼,并且在原审卷宗中有明确的记录;
2、原审中明广勇曾经向法庭明确陈述在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但其既举不出住院单据,更举不出医疗单据,而在重审中其又说没有住院而对这些陈述,就凭明广勇一句话,法院就都认定,不知其依据是什么?
综上,本案中法院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意曲解法律,使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故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3、204条之规定,提出申诉,望依法审理秉公改判,还我公道、还我清白
此 致
申诉人:荣坤
2006年5月19日
附:1、(2003)滑刑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2004)安少刑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3、(2004)滑刑初字第1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4、(2004)安少刑终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5、(2005)滑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6、(2005)安少刑终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7、(2006)安刑申字第1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8、(2007)安刑申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9、(2008)豫法刑申字第8号刑事决定书
10、(2008)安刑再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1、(2009)滑刑初字第2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联系电话: 荣坤: 13752337505
QQ号:565531023
这是我的一个真实经历,完全不是虚构,我已经八年时间没有过真正的快乐了。
赚钱不为别的,只为打赢这场天上掉下来的官司,只为上天能还我公道,还法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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