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帮忙啦 一切都是一个梦

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方支付申请方每个月额外经济补贴500元。

支付时限为:2010101日开始至若申请方在被申请方工作五年内离职,则支付申请方每个月额外经济补贴至申请方离职当日。②若申请方在被申请方工作超过五年离职,则支付申请方每个月额外经济补贴至2015930日。

事实与理由:

  鉴于申请方当时参加的人事局与卫生局组织公招考试已通过,医学影像专业(专科)通过之后可以选择11所乡镇卫生院,其中经济效益较好的有三汇医院、钱塘医院等。被申请方希望申请方留在他方工作特此向申请方提出给予一定的额外条件。于是被申请方法定代表人罗斌口头上向申请方提出一次性给予申请方20000元安家费以及每月给予申请方一定数量的经济补贴。一个星期后申请方前往被申请方办公室协商留在被申请方的条件时,被申请方说因为政策上不允许给予申请方20000元安家费只能给予申请方5000元的一次性安家费,同时每月额外给予申请方一定数量的经济补贴。作为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申请方也能体谅被申请方的难处,申请方不强求被申请方额外支付这笔不必要的经费,所以申请方决定不选择留在被申请方工作。被申请方因为缺少专业技术人员,特此被申请方口头协议上承诺给予申请方10000元的一次性安家费,另外申请方向被申请方提出以后每个月额外给予申请方500元的经济补贴。被申请方法定代表人罗斌很爽快的答应了,当时申请方还清楚的记得被申请方的法定代表人罗斌说了这样一句话“500块小意思”,申请方听了很高兴,那就制定协议书吧,协议书制好了。上面这样写的:申请方留在被申请方连续工作满五年方能提出调动申请,申请方同意了。但是协议书后面是这样写的“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安家费5000元,同时由甲方提供住宿,除保证国家正常工资待遇外,每月额外给予500元过渡性补贴。”申请方觉得有点纳闷,为什么协议书上提的是5000元的安家费?为什么500元的补贴前要加一个过渡性?口头上不是已经说好了的吗?为什么协议书上要这样写?申请方当时就问了被申请方法定代表人罗斌,他给申请方的解释是“为了给上级(卫生局)一个交代,另外那5000元的安家费我方用其他方式支付给你”,“我应该相信你?”,“这么大一个医院,还是事业单位有必要骗你一个刚毕业的学生?”,申请方也没追问了,此时我选择了相信被申请方。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被申请方并没有提了,被申请方只是用一句给上级交代作为幌子欺骗申请方。等到申请方选择了被申请方2个多月后被申请方向申请方提出每个月额外给予申请方500元只支付三个月,被申请方的理由是因为现在实行绩效了,被申请方就不履行协议书的条款了。

根据《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方完全是在忽悠申请方,等申请方选择了被申请方就改变双方口头协商的意思。被申请方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外一方。”合同上并没定义过渡性,被申请方将他方的想法强加给申请方,已经违反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取之太多,付出太少。申请方在被申请方就要连续工作五年,而被申请方给予申请方的是否太少了。被申请方已经违反了公平原则。

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我写了一份劳动仲裁书上去,结果啦,却有人这样给我说:你去仲裁后你在卫生行业还有立足的地方吗?

我真的很不公平啦。。。有谁能告诉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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